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福财书〔2025〕93号)

  一、项目编号: FTCG2024000361 

  二、项目名称: 福田区妇儿医院医疗配套设备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窗帘隔帘)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浙江阿奇柏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运河街道唐公村1幢

  被投诉人1: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F座5楼

  被投诉人2: 深圳市福田区妇幼保健院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02号福田区妇幼保健院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5年3月21日发布采购公告,4月7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4月22日受理该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1.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存在不合理,以及存在以不合理的技术要求做门槛,要求提供消臭性能、抑菌率、抗病毒活性率等等检测时间长的检测报告,构成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行为。

  2.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将阻燃设备作为评分标准,该招标文件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

  3.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将节能产品作为评分标准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3项投诉事项均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因本机关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及组织专家论证所需时间共计29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