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福财书〔2025〕54号)
一、项目编号: FTDL2025000014
二、项目名称: 沙头街道办事处2025-2026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深圳市一九九九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智西路1号科苑西23栋北2145
被投诉人: 深圳市加乐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WORLD二期C栋508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5年2月13日发布采购公告,2025年2月24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3月17日受理该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在招标文件信息中技术部分“1、实施方案”评分依据缺乏细化也缺少量化。
投诉事项2:在招标文件信息中技术部分“2、质量保证方案”评分依据缺乏细化也缺少量化。
投诉事项3:在招标文件信息中技术部分“3、规章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评分依据缺乏细化也缺少量化。
投诉事项4:在招标文件信息中技术部分“4、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相关的合理化建议”评分依据缺乏细化也缺少量化。
投诉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技术部分“5、食品健康管理(一)评分内容:(8)具有大米类检测报告”部分检测项目非国家强制检测标准中的必检项目,同时,国家强制标准中的其他某些检测项未被列入本条款的指定内容中。此设定可能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参与范围,并存在对其他同样属于国家强制标准检测项的歧视性倾向。
投诉事项6:商务部分“5、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评审内容限定“高级(三级)食品检验工”对供应商(包含新成立的小微企业)有排斥和限制性。
投诉事项7:关于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错误归类,本项目应归属于“零售业或批发业”而非“餐饮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至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7经查证属实,该项投诉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由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