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深龙华财书〔2024〕209号)

  一、项目编号:LHADL2024000172

  二、项目名称:职工食堂原材料配送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西柚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水沥长岭路10号之二102房

  被投诉人:粤采通(深圳)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棉道8号英达利科技数码园B栋5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职工食堂原材料配送项目”(项目编号:LHADL2024000172,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正式受理该投诉处理的申请。

  受理该投诉处理申请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粤采通(深圳)招标有限公司、本项目采购人深圳市龙华区妇幼保健院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向有关部门核查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具体以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标信息技术部分“5、团队能力”评分项设置不合理,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标信息商务部分“4、信息化管理”评分项设置不合理,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投诉人请求: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本机关调查及认定如下: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70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为职工食堂原材料配送项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2024年9月13日,本项目发布了采购公告。9月24日,项目组织开评标工作;9月2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理,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收案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路7号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755-23761237)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向投诉人发出补正书至收到反馈材料,计3个工作日;启动了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的程序,计8个工作日;以上总计11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