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深龙华财书 〔2024〕172 号)

  一、 项目编号: LHACG2024000245

  二、项目名称:深圳市龙华区卫健系统辅助检查设备批量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深圳市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117号中安科技园 A栋1709

  被投诉人1: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社区大和路288号宝观城锦鲤大厦办公楼21、 22楼

  被投诉人2: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

  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建设东路2号

  相关供应商: 南昌市赣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前进路336号2栋3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龙华区卫健系统辅助检查设备批量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LHACG2024000245, 下称“本项目” )的质疑答复, 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正式受理该投诉处理的申请。受理该投诉处理申请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及项目相关供应商南昌市赣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南昌赣千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并向相关生产厂家核查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具体以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5:南昌赣千公司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中“技术要求”部分全自动血球分析仪(五分类)第2.3项、 第2.11项、 第2.14项、 第2.15项、 第2.19项技术参数要求,认为南昌赣千公司存在虚假响应、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投诉事项6:原评审委员会未全面核查、未查明南昌赣千公司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作出的认定、答复明显不当,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投诉人请求(具体以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为准):重新核对南昌赣千公司投标材料及质疑答辩说明过程按招标文件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并盖鲜章原件,并对南昌赣千公司投标产品及其各项参数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核实其产品参数及技术偏离响应的基础上, 认定投诉事项1-6成立;认定《答复函》未调查核实南昌赣千公司投标产品技术实际偏离情况,未核实南昌赣千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响应、提供虚假材料。废除南昌赣千公司中标资格。

  本机关查明如下: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341.1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为深圳市龙华区卫健系统辅助检查设备批量采购项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

  2024年7月26日, 本项目发布了招标公告。8月13日, 项目组织开评标工作, 8月14日, 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供应商为南昌赣千公司。8月19日, 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递交的质疑函。8月26日,被投诉人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 并出具《质疑事项复核意见表》。8月28日, 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了质疑答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理, 本机关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 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收案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路7号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 联系电话:0755-23761237)提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向投诉人发出补正书至收到反馈材料,计2个工作日;启动了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的程序,计4个工作日; 以上总计6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龙华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