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深龙华财书〔2024〕116号)

  一、项目编号: LHACG2024000185

  二、项目名称:鹭湖中心城公共服务核心区数字城市智能控制中心(实施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深圳市腾科汇科技智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南昌路98号305

  被投诉人: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社区大和路288号宝观城锦鲤大厦办公楼21、 22楼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欣横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民治股份商业中心 C 座5301 (53层 04-0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鹭湖中心城公共服务核心区数字城市智能控制中心(实施建设)”(项目编号: LHACG2024000185,下称“本项目” )的质疑答复, 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正式受理该投诉处理的申请。 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龙华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重要性和合理性对中标单位进行审查。

  投诉人诉称: 1. “评标信息”评分细则表“现场演示”要求在国产系统(麒麟操作系统),招标需求文件的“用户需求”及硬件采购要求中未提及国产化相关需求,此评分项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

  2. “评标信息”评分细则表“数字孪生引擎国产化要求”评分项与实际建设需求不符。招标需求建设内容多次提到复用龙华数字孪生城市平台,不再重复建设“数字孪生引擎”,此评分项不属于建设内容。这一评审内容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

  3. “评标信息”评分细则表“投标人认证情况”设置的项目资质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4. “评标信息”评分细则表“同类项目业绩”承担过国家级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软件平台科研任务,软件平台科研任务对于中小企业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5.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疑似与深圳某生科技有限公司量身定制。

  6.中标单位:深圳市欣横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所投公开部分的“同类项目业绩”和“投标人荣誉情况”及“知识产权

  情况”与本项目要求的只是符合字面上意义,实际内容几乎毫不相干,存在严重不合理现象及招标项目需求没有结合和匹配问题。

  7.中标单位:深圳市欣横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官网上并未发现公司有相关 CM平台和数字孪生的项目案例和能力,本次招标项目的技术部分总分61分,其中在“数字孪生引擎国产化要求”评分项:5分, “现场演示”评分项:15分,深圳市欣横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技术评分项58.4571高分排名第一。请问如何做到技术评分第一的?据官网公布的报告显示目前龙华区的数字孪生底座只有深圳北站才有相关数字孪生相关建设内容,是否存在使用龙华区未对外公开的涉密地理坐标数据和系统真实数据进行项目演示,完成本次项目演示不正当违法行为。

  8.中标单位:深圳市欣横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开可查的经营不包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的情况下为什么可以中标?

  本机关查明如下: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560.89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为鹭湖中心城公共服务核心区数字城市智能控制中心(实施建设)

  项目。采购人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办事处(下称“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下称“代理机构” )。

  2024年5月29日,本项目发布了招标公告; 6月 14日,项目组织开评标工作, 同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投诉事项2-8不成立, 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投诉事项1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收案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路7号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755-23761237)提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向投诉人发出补正书,但未收到反馈材料, 计6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