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光财书〔2024〕31号)
一、项目编号:GMCG2024000046
二、项目名称:公明街道城管业务一体化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圣功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155号青云明珠3#商业116室
被投诉人1: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金辉路6号
被投诉人2: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B801
四、基本情况
“公明街道城管业务一体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MCG2024000046,下称“本项目”)于2024年4月23日发布采购公告,5月1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就采购文件向被投诉人提起质疑,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同类项目业绩”部分设置副省级(或以上)城市的城管一体化或城市管家类或物管城市类项目业绩作为评分内容,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对同类项目业绩规模进行了限制,属于变相或暗含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审依据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备查,违反《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序号26“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中第95项规定。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项目经理”“项目团队成员”等评分因素要求的各项认证及证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里“其他各类非行政许可类资格都要分类进行清理”的证书,招标文件将此作为评分依据属于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等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或生活配套用房以及停车场,以及不具备上述场所但承诺中标后按要求设置给予不同评分,严重倾向本市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或生活配套用房以及停车场的企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属于《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序号26“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中第94、95项的情形。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评分因素“优质服务情况”根据投标人在副省级以上城市相关业绩的年度考核情况设置不同分值,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评分因素“投标人已有设备情况”对投标人是否具备己有的已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环卫信息化监管平台备案的环卫作业车辆设备设置不同的分值,严重倾向已在深圳市相关部门相关平台对环卫作业车辆设备进行备案的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该评分因素评分依据第2点要求提供“车辆行驶证”,属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序号26“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87项规定。
投诉事项8:被投诉人依据招标文件前期已组织专家论证,而认定投诉人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经过专家论证并不能免除被投诉人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六、八不成立;投诉事项五、七部分成立。部分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由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号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互联网收案邮箱:sfjfyk@szgm.gov.cn,联系电话:0755-88212751),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