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坪财书〔2024〕12号)


  一、项目编号:PSCG2024000030

  二、项目名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中学等16所中学实验仪器设备改造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理化生教学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中意国际B座15层15-38号

  被投诉人1:深圳市坪山区教育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5068号4楼

  被投诉人2: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南布社区金牛西路11号益科大厦A1201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4年3月12日发布采购公告,3月28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现场演示期间,评委可视情况对讲解人员进行提问”,该项目演示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

  投诉事项2: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C.投标人对本次现场演示条件的不确定性疑虑应在开始前做书面表达,若所有疑虑不能完全消除,并认为现场演示结果仍会产生误判,则可以退出现场演示”“D.由于现场演示时间有限,投标人同意承担其现场演示结果不确定性的风险,即同意专家以方案讲解情况的判定结论”,该项目演示要求实质性取消了供应商依法质疑的权利,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

  投诉事项3: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包含评分因素“产品演示”,并在“产品原型演示要求”部分明确实验信息采集终端、AI算力服务器、电子目镜三项演示产品的6项评分内容,并明确了对应技术参数。该评分内容与评分因素“所投产品▲符号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评价”以及“所投产品一般技术参数(非▲参数)响应情况评价”对应的评分项4.2、4.13、8.4、9.6、9.7、9.8、9.10存在重复计分问题。

  投诉事项4: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包含评分因素“产品演示”,并在“产品原型演示要求”部分明确实验信息采集终端、AI算力服务器、电子目镜三项演示产品的6项评分内容,该评分因素实质上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

  投诉事项5:该项目实质性条款“交货条件及争议解决方法”明确“1.1履约时间和地点: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交货,交货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完成生物学考场建设,其他考场,60天内完成”。该项要求自相矛盾,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6:该项目实质性条款明确“中标供应商应提供平台对接服务,要求与深圳市理科实验教学与测评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按照《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符合实验操作考试考点设备配备要求和数据标准,兼容市级相关考试平台,并能够按要求完成联调测试。)”,该项要求没有提供系统接口技术参数,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7:该项目招标文件关于“实验信息采集终端”的参数及演示要求中多处涉及“正视角”相关要求,并作为重要参数条款。该项要求不是深圳市初中理科实验操作考试的需求,也不是阅卷评分的依据,即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8:该项目招标文件关于“实验信息采集终端”的参数“9.6……每路摄像头均≥466万像素,可以实现1080P@30、1080P@30、2304*1296@25、2560*1440@25、2880*1620@25分辨率”与“9.15不低于1/27’CMOS,像素≥466万”不符合“深圳市初中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数据标准”关于“单个5分钟时长视频大小不大于200MB”的规定,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相关规定。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8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坪山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