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4〕274号)

  一、项目编号:SZDL2023001398

  二、项目名称: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国际设计学院普通窗帘及电动窗帘购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绍兴柯桥垣奥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金柯桥大道2998号绍兴轻纺贸易中心6幢5009室

  被投诉人1: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深圳大学城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区

  被投诉人2:深圳市振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京基金融中心D座(蔡屋围金龙大厦)10楼03号-06号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3年6月29日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7月14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采购需求编制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编制混乱,涉嫌故意隐瞒真实采购数量和虚高采购数量。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遮光卷帘”“遮阳卷帘”“手电一体电机及配件”、“布艺帘”、“公寓布帘”、“纱帘”、“布带辅料及轨道”项的技术要求存在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意设置不必要的条款或将不相关的条款当作重点项,保护特定投标人,排挤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下第二章《招标需求》下“三、技术服务”中的“手电一体机及配件”存在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意设置不必要的条款或将不相关的条款当作重点项,保护特定投标人,排挤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针对货物“布艺帘”的技术要求存在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意设置不必要的条款或将不相关的条款当作重点项,保护特定投标人,排挤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针对货物“公寓布帘”的技术要求存在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意设置不必要的条款或将不相关的条款当作重点项,保护特定投标人,排挤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针对货物“布袋辅料及轨道”的技术要求存在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意设置不必要的条款或将不相关的条款当作重点项,保护特定投标人,排挤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7:本项目采用“自定法”作为定标方法,结合上述提出的部分技术参数,采购人采用该定标方法涉嫌操纵招标结果;且评标信息中众多评分项明显是为了保护特定投标人排挤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8:本项目预算金额为462.38万元,涉嫌超标准使用财政资金,违规套取财政资金进行非法利益输送。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本案查证事实,本机关裁决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事项1、2、3、4、5、6、7。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事项8。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