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福财书〔2024〕40号)

一、项目编号: FTCG2024000022

二、项目名称: 福田区实验教育集团侨香学校理科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吉林省理化生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 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中意国际B座15层15-38号 

被投诉人1: 深圳市福田区实验教育集团侨香学校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安托山九路6号福田区实验教育集团侨香学校

被投诉人2: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  

地  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A座27楼)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4年1月26日发布采购公告,2月23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 2024 年 2 月 29日受理该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1.招标文件“重要技术响应”评分项的分值设置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2.招标文件对“拟派出本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需提供多个证书的要求与采购需求无关。

3.招标文件对“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中团队成员需提供相对应证书的要求与采购需求无关。

4.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认证情况”中提供具有云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CSA STAR认证)的要求与采购需求无关。

5.招标文件违规设置了无关证书,且证书在技术部分的得分占比畸高,对中小企业和新生企业等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6.招标文件在技术要求中对“AI实验评分软件”提出了“智能评分:评分准确率在95%以上”的需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7.招标文件在技术要求中对“实验信息采集终端”提出“高温测试(工作状态)”“浪涌(冲击)抗扰度”和“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的需求在初中实验室客观环境里是不存在的,属于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8.招标文件在技术要求中以“数据信息安全自主可控”为理由对涉及考生数据的“理科实验统考管理平台软件”“教师实验教学平台-课堂管理软件”提出的“支持部署在国产化软硬件平台上,支持教学系统适配国产化操作系统及国产化处理器”与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证,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