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龙财书〔2023〕23号)

  一、项目编号:LGDL2023000145

  二、项目名称:

  吉华街道城中村原有微型消防柜维护保养、更换消防器材及新增微型消防柜(带器材)、采购消防器材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集美区锦园西路515号1102室

  被投诉人1: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办事处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李6路9号

  被投诉人2: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2楼

  四、基本情况

  吉华街道城中村原有微型消防柜维护保养、更换消防器材及新增微型消防柜(带器材)、采购消防器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GDL2023000145,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3年8月8日发布采购公告,8月18日发布质疑事项答复公告,8月18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8月24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屿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2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国际”)关于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9月19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1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吉华街道”)和采购人2远东国际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7页《评标信息》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且评分标准未依法细化量化,违反法律法规。但被投诉人的《答复函》却称“本评分项中对主观分值分为三个考察点,并对每个考察点的相应内容,根据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要求进行了量化细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情形。本项质疑不成立。”该答复违背事实,经质疑后仍然知错不改属于知法犯法。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评分标准》设置对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专业学历、资格证书情况进行评审评分,并设置分值高达10分,且要求必须提供在本投标人单位开标前1个月社保证明,该评分设置违反法律法规。被投诉人的《答复函》辩称“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确定本项目属性为货物,但不代表本项目属于纯货物采购项目,本项目的《招标(采购)文》要求已明确包含“城中村内维护养,更换老化设备设施及新增微型消防柜采购服务”等相关服务内容,在评分标准中对项目负责人的专业证书及资格证书要求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息息相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质疑不成立。”该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且并未做出合理合法说明,违反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部分产品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为固定值进而作评分项,明显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被投诉人的《答复函》却称“贵司质疑的几项产品技术参数均为普通参数,未设置任何重点扣分参数及废标条款参数,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质疑不成立。”该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且并未做出既然是普通参数而却设置参数固定值的合理说明,违反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4:本项目未依法设置确定核心产品。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依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核心产品,该事实违反法律法规。被投诉人的《答复函》称“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都是常规的消防器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无特定的核心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质疑不成立。”该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法律依据应用错误,且并未做出合理合法说明,违反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5:本项目为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依法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应为工业,招标文件设置为其他未列明行业,设置错误。被投诉人的《答复函》称“本项目非纯货物类采购项目,招(采购)文中确规定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符合《政府采购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2020)4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质疑不成立。”该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法律依据应用错误,且并未做出合理合法说明,违反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未明确交货地点,属于重要采购需求未依法明确。

  五、处理决定

  综合调查和认定情况,本机关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2、5、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上述投诉事项。

  2、投诉事项3、4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办理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路城市花园2期1栋商业楼龙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5-28684113),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