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龙财书〔2023〕18号)

  一、项目编号:LGCG2023000162

  二、项目名称:龙岗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评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建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11街139号中央西谷大厦

  被投诉人: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路383号

       四、基本情况

  龙岗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评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LGCG2023000162,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3年7月21日发布采购公告,8月8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深圳市建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衡达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关于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8月25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交易中心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投诉人2023年08月21日到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经过对原评委会技术标复评打分复查核对发现,投诉人对技术标中客观评分项中:

  “常驻协商项目负责人”工作经验评定为3年(投诉人拟派负责人具有一级造价师及高级工程师资格,深圳市评标专家库资深专家,实际从事政府投资造价咨询工作近30年),投标证明资料实际所提交工作经验年限为8年,误扣了5.6分。

  “常驻评审人员A、常驻评审人员B”工作经验评定为0年(投诉人拟派常驻人员都具有一级造价师及高级工程师资格,实际从事政府投资造价咨询工作均10年以上),投标证明资料实际所提交工作经验年限为6年,误扣了4.4分/人,合计误扣8.8分。

  以上两项客观分合计误扣:5.6+8.8=14.4分。

  五、处理决定

  综合调查和认定情况,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办理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路城市花园2期1栋商业楼龙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5-28684113),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