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龙财书〔2023〕10号)

  一、项目编号:LGDL2023000029

  二、项目名称:龙岗区救灾物资采购和代储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区建材园111栋2F

  被投诉人1: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号人民政府大楼

  被投诉人2: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中国经贸大厦10A、B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四、基本情况

  龙岗区救灾物资采购和代储项目(项目编号:LGDL2023000029,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3年2月27日发布采购公告,3月13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海屿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2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联公司”)关于本项目的质疑不予受理的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3月28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1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和被投诉人2采联公司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本机关就投诉事项依法向相关第三方调查核实,本机关向相关第三方调查所需36个工作日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违法拒收投诉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存在技术参数及检验报告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设置特定的行业业绩等违法编制内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合调查和认定情况,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2中关于招标文件存在技术参数及检验报告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及招标文件设置特定的行业业绩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上述投诉事项。

  (二)投诉事项1以及投诉事项2中关于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的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本机关将依法另行作出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