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福财书〔2023〕23号)
一、项目编号: FTCG2022000367
二、项目名称: 福田区公办学校教学光环境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深圳创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宝安区塘头一号路创维创新谷2#B栋北区1416
被投诉人1: 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九街6号
被投诉人2: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
地 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A座27楼)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2年12月14日发布采购公告。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照明节能的对比参数是“发光效率”,而不应限定功率,招标文件要求产品额定功率≤35W,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1.3、2.3中对高度的限制(20mm±10%),与招标文件“总体简洁大方”不符,即使是灯具部件之一电源的尺寸,也会超过该尺寸要求,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1.7、2.7对光效的要求属于限制性条款,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1.8、2.8中的显色指数要求不合理,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在招标文件技术要求1.9、2.10的色温指标中引入“功率≤35W”的要求不合理,应当删除功率要求。
投诉事项6: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1.19、2.18规定提供的健康之光指数检测证书并未得到国家或行业认可,并且目前只有“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可以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7: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3.10、3.11、3.13、3.15-3.20中所要求的“提供带有CMA及CNAS标志的依据GB/T 25000.51-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8:投诉人认为《教室绿色照明服务认证证书》是不权威的证书,招标文件却设置10分这样高的权重分数不合理,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经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