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福财书〔2023〕22号)
一、项目编号: FTCG2022000367
二、项目名称: 福田区公办学校教学光环境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深圳市鑫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香叶路3号2栋荣丰包装工业园厂房6A
被投诉人1: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
地 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A座27楼)
被投诉人2: 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九街6号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2年12月14日发布采购公告。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评标信息 评分项 二、综合实力部分 1”所要求的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与产品质量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相关标准对整灯功率做要求,而招标文件把灯具功率值限定到低值≤33W,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1.1把灯具功率值限定到低值≤35W,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1.2中产品的结构、透光罩材质与《深圳市中小学近视防控措施》(2019年版)的规定相冲突。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1.9所要求的色温与《深圳市中小学近视防控措施》(2019年版)的规定相冲突。
投诉事项6: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1.10对光学角度进行限制,而相关规定均无光学角度标准,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7: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2.1把灯具功率值限定到低值≤35W,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8: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2.10所要求的色温与《深圳市中小学近视防控措施》(2019年版)的规定相冲突。
投诉事项9: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2.11对光学角度进行限制,而相关规定均无光学角度标准,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经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