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福财书〔2023〕20号)
一、项目编号: FTCG2022000367
二、项目名称: 福田区公办学校教学光环境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深圳市腾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航空路华丰智谷-航城高科技产业园A座401
被投诉人1: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
地 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A座27楼)
被投诉人2: 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九街6号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2年12月14日发布采购公告。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1.9、2.10中的色温要求与《深圳市中小学教室照明产品采购与安装技术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深圳技术指引》”)中的色温标准相冲突;采购人在对供应商选用色温4000K-5300K产品的投标究竟是负偏离还是无偏离的质疑回复存在描述不清的问题。
投诉事项2.(1):投诉人认为照明相关的标准对LED灯具的额定功率数值大小没有要求,而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教学黑板灯和教学护眼灯的额定功率≤35W,这一规定与市场主流教育照明的厂家生产的灯具实际情况(36W-48W之间)不符,并且节能的考察指标是功率密度或百勒克斯功率密度,与功率有关但并非同等概念,招标文件共计17条技术参数植入“功率≤35W”这一要求,属于使用特殊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
(2):投诉人认为照明相关的标准并没有对灯具光学结构、外形尺寸、透光罩材质、光源规格作限制要求,这些参数与产品质量和合同履约无直接关系。
(3):投诉人认为照明相关的标准并没有对灯具光束角作限制要求,只要灯具安装尺寸和照明卫生指标达到标准要求,就是合格的产品;采购人在《福田区教育局关于腾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投诉事项的回复》(以下简称“《投诉事项的回复》”)中称“光束角直接影响课桌面照度的均匀度和眩光控制”无科学依据。
(4):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的光通维持率、光效等技术参数要求远高于相关标准,与产品质量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GB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为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的通用要求标准,而照明灯具不属于信息设备类产品,因此该标准不能作为检测和判断的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指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本次采购的核心产品为教学护眼灯,其信息化物联综合管理平台仅仅只是一个辅助功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而招标文件对管理平台的参数就设置20项之多,重要参数达到7条,占比30%以上,其分值设置偏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经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