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光财书〔2022〕30号)


一、项目编号:GMCG2022000164

二、项目名称:2023-2025年度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财政评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丰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新一路万科云城一期五栋2404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B801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龙军花园A1A2栋3单元21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市丰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丰浩达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以下称“交易集团光明分公司”)关于“2023-2025年度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财政评审项目”(项目编号:GMCG2022000164,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2年12月9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本机关依程序向被投诉人交易集团光明分公司、采购人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下称“区财政局”)及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反复论证,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丰浩达公司认为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质疑环节的答辩属于故意混淆从业人员和参保人员的概念,且对评审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小微企业声明函是否属于虚假材料,以及其企业类型划分的答复不满意,认为不应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答复,而应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标准。

2.事实与依据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的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10月参保人数有246人,属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规定的“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型企业。

3.投诉请求

取消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以相关当事人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采购人答复

2022年12月21日,采购人答复称接受本次投诉的处理意见,无其他补充意见。

2.交易集团光明分公司答复

2022年12月21日,交易集团光明分公司答复称,对投诉人已质疑过的投诉事项无补充意见。交易集团光明分公司认为普利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其为小微企业且承诺声明函内容属实,交易集团光明分公司无权判断普利公司实际是否为小微企业,故采纳原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供应商的承诺函内容判定投标供应商是否为小微企业,至于投标供应商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以及实际上小微企业的认定,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为准。

3.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答复

2022年12月22日,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答复称,应当厘清“从业人员”和“社保人员”的关系,其公司基于自身对招标文件中从业人数的理解,其公司声明从业人员98人中不包括独立核算签订劳务分包团队,声明真实有效,并未造假。

(三)本机关调查及认定情况

本机关收到投诉书后,依程序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及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并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去函了解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企业划型类型,经反复研究,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回函,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企业划型类型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型企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另查,本项目采购人尚未与中标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因采购人尚未与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应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认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号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5-88212751),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