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光财书〔2022〕27号)

  一、项目编号:GMCG2022000155

  二、项目名称:2022年三所幼儿园办公、班级及功能室家具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思佳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2号新时代共荣工业园厂房A栋二层

  被投诉人1: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B801

  被投诉人2:深圳市光明区教育局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交汇处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4楼东侧

  相关供应商:广东贝尔康幼教设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谟岭工业园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市思佳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思佳特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下称“交易集团”)关于“2022年三所幼儿园办公、班级及功能室家具”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MCG2022000155,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0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本机关依程序向被投诉人深圳市光明区教育局(下称“区教育局”)及交易集团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反复论证,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广东贝尔康幼教设施有限公司(下称“贝尔康公司”)详细项目报价中的多个单项报价超出《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下称《家具配置标准》),应当认定为无效报价。

  2.事实与依据

  贝尔康公司详细报价中的序号17茶几①、序号108沙发③、序号109茶几②、序号110方茶几、序号120会议桌②、序号238沙发1+1+3/真皮、序号239长茶几、序号241茶水柜等家具的单项报价,均超出《家具配置标准》同类产品的最高限价标准。

  3.投诉请求

  撤销贝尔康公司的中标资格。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以相关当事人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答复

  交易集团答复我局,本项目招标文件是其根据区教育局提交的需求申报书编制而成,招标文件并未设置单品价格上限,同时在发布招标文件公告期间,未有供应商提出相关疑问或质疑。最终经评审委员会及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采购过程合法合规,并未影响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性,区教育局接受本项目采购的招标结果。思佳特公司提及的《家具配置标准》属于不予公开文件,且招标文件未设定个别品目的单独限价,贝尔康公司投标文件中个别品目单价报价高低可根据市场经济情况自由报价,其投标报价在本项目预算金额之内,未违反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2.深圳市光明区教育局答复

  区教育局答复我局,本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中,未根据《家具配置标准》设置相关标准,是导致本次质疑的主要原因。在招标文件中,未对相关货物限定标准,允许供应商自由报价,体现了本项目采购公平、公正,区教育局主要目的并不是像投诉函中所提到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相反对于报价低的供应商更有利。经查阅深圳政府智慧采购平台,了解到其他区有部分学校及幼儿园在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都有未按《家具配置标准》设置相关条款的情况。且评分细则并未针对该《家具配置标准》设置相关的评分项,不影响最终结果,交易集团组织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组未对超出《家具配置标准》的货物作相关说明,亦认为本项目采购过程合法合规。

  3.广东贝尔康幼教设施有限公司答复

  贝尔康公司答复我局,本项目招标公告最高限价并未超出采购计划的预算金额,交易集团组织实施的招标过程是合法有效的,其所投的项目详细报价中,个别品目单价报价高低属于市场经济行为,投标总价未超过预算金额,经评审专家认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思佳特公司提及《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发文至今已长达5年,贝尔康公司报价综合考虑人工成本、原材料价格上升等因素,故多个产品超过《家具配置标准》的限价标准。《家具配置标准》存在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也存在滞后性。且该司投标文件中多个产品是整套的配套家具,整套家具的运输费用、安装费用分别被加到了被质疑的序号产品上,故投标文件中的价格会显示高于思佳特公司提及的《家具配置标准》的价格。贝尔康公司认为其投标总价未超过预算金额,经评审专家认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本机关调查及认定情况

  本机关收到投诉书后,依程序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经反复研究,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政府采购不得超标准进行采购”,《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采购人不得超标准或超范围采购”。深圳市政府采购标准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家具配置标准》不是《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政府采购标准”。

  另查,招标文件内容不包含《家具配置标准》,本项目涉及办公、班级及功能室家具等共计289项,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中“货物清单明细”罗列了本次拟采购家具的名称、单位、数量、是否允许进口等内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偏离表”中对所需家具的详细技术参数要求进行规定;招标文件“商务要求”部分规定“投标总价(人民币)须是完成该项目的一切费用总和……”;招标文件“其他重要条款”部分规定“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包干制……”,招标文件未对相关家具的单价明确做出限制性规定。

  综上,《家具配置标准》不属于深圳市政府采购标准,且招标文件未对相关家具的单价作出限价规定,贝尔康公司报价未违反招标文件之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贝尔康公司报价属于无效报价,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号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5-88212751),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