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市区联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深财购〔2021〕43号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财政部门、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深圳市2021年度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市区联合检查工作方案》(深财购〔2021〕17号),市、区财政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21年5月9日至6月3日对在我市备案登记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进行抽查。本次抽查通过“双随机”方式抽取了30家代理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经现场执法,检查组共抽取了451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档案及录音录像、对照各类印证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代理协议签订、招标文件编制质量、采购信息发布、评审现场管理以及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等。

  总体来看,各代理机构对本次检查较为重视,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大部分代理机构档案管理、人事制度较为健全,招标评审程序运行较为规范,录音录像设施配备基本到位,项目负责人能有效参与项目实施,招标各环节做到有档可查,并依据规定对招标信息、招标文件、中标结果予以公告,但检查过程仍然发现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委托代理协议不规范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规定“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检查发现,部分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具体、不全面,协议形式不规范,如协议文本采购人未加盖印章、协议签订时间未明确等,不符合有关规定。

  (二)招标文件编制不合规

  1.招标文件设置歧视性、排他性资格条款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将“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作为清理范围,部分代理机构仍将入围供应商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

  2.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期限设置不合规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检查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检查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部分代理机构将供应商质疑期或答疑期设置为“5个工作日”或“招标文件公告期”内,不符合有关规定。

  3.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文件均明确要求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部分代理机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关政策、未依政策执行对中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不符合相关规定。

  4.招标文件评审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部分代理机构评分准则表述模糊,如“横向比较,评价为优得100%,评价为良得80%,评价为中得60%,评价为差不得分”“评价为优得80%-100%分数……”等,未明确“优、良、差”对应的评价标准和量化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

  5.招标文件设置歧视性、排他性的评审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上述法规对招标文件设置进行了禁止性规定,部分代理机构仍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纳税额、经营年限等作为评审因素,招标文件明显存在倾向性、排他性,不符合有关规定。

  6.招标文件设置最低报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部分代理机构将投标总价低于预算金额一定比例作为投标无效条款或设置为评审因素,不符合有关规定。

  7.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不规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采购需求包括下列内容:……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部分代理机构招标文件存在未拟定合同文本、拟定的合同文本与采购项目不匹配(如货物类采购项目拟定服务类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不规范(如合同文本引用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未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等问题,不符合有关规定。

  8.招标文件未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政策

  《深圳市政府采购落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实施细则》(深府购〔2020〕24号)和《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财规〔2020〕2号)等文件明确通过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放贷、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等十项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部分代理机构招标文件未载明订单融资条款、未执行对中小企业按10%的顶格标准价格扣除、未对稳岗企业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评审加分,不符合有关规定。

  9.招标文件违规设置与中标服务费无关的费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深财购〔2020〕24号)明确规定与中标服务费无关的费用不得要求中标人支付。部分代理机构招标文件仍要求评标专家费、项目设计费等费用由中标人支付,不符合有关规定。

  10.招标文件未依规明确核心产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第三款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部分代理机构在代理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未明确核心产品,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公告内容不完整

  1.招标公告显示的等标期少于十日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十日前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部分代理机构的招标公告等标期不足十日,不符合有关规定。

  2.中标公告未公示招标文件、得分与排序等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第二款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第四款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部分代理机构中标公告未公示招标文件、得分与排名等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

  3.中标公告内容不准确

  中标结果公示候选人数量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中标公告信息与招标文件或者评标报告信息不一致,如中标结果公示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等,上述行为容易引发争议,影响政府采购项目的正常开展。

  (四)开评标程序不规范

  1.资格审查交由评标委员会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机构应当就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内容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认定其投标无效”。部分代理机构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安排评标委员会实施,不符合有关规定。

  2.未认真核对采购人代表或监督代表授权资料或者代理权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部分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代表未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出具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授权事项,代理机构依然准许该代表参与开标活动或者评审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

  3.现场评审组织工作不规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二)宣布评标纪律”。部分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工作时未向评审专家宣布评标纪律,不符合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部分代理机构未对专家通讯设备采取管控措施,导致评审专家将手机带入评审现场、评标过程中接听电话等,不符合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检查发现部分项目评审专家在评审资料修改后未签字或者只签姓未签名或者整份评审资料没有每页均签字,部分项目评标报告中的投标价格与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等情形,代理机构未规范专家签字、未仔细审核评标报告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

  4.违规组织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部分代理机构在不满足重新评审条件的情况下实施重新评审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

  5.未对评审专家评审错误及时纠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八)核对评标结果”。个别评审专家未审慎履行专家评审职责,如出现评分汇总错误、客观分专家打分不一致、未独立评审主观分、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参与评审等,部分代理机构未认真履行上述职责,不符合有关规定。

  6.评审现场录音录像缺失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标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部分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开评标过程中,录音录像不全、丢失或设备存在故障,如音像无声音或者录像时间不准确,代理机构未及时补救并完整归档,不符合有关规定。

  7.向采购人代表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九)项规定“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部分代理机构向采购人代表支付评审劳务报酬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

  (五)档案管理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部分代理机构采购项目资料未装订存档,包括采购信息发布资料、专家抽取表、委托代理协议、评标委员会抽取信息表、中标结果确认书和质疑资料等,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有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机制

  本次检查发现各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呈现明显差异,当前我市代理机构数量仍在不断增长,市、区财政部门一方面要加大对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机制,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尤其是对屡查屡犯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改,对检查发现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开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依法对通报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市、区财政部门结合本次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详见附件《2021年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市区联合检查问题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自通报之日起一个月内责令相关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对涉嫌构成违法行为的,及时立案调查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

  (三)被检查的代理机构反馈整改情况

  被检查的代理机构要结合《清单》列示的重点问题,在收到主管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反馈主管财政部门;同时,加强政策学习,在今后的采购活动中谨慎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的合同义务,做好招标组织实施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各代理机构开展自查

  未被检查但已在我市备案登记的代理机构,应对照本次通报所发现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类似情况的要及时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格式自拟)于收到本通报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箱书面反馈市财政局(邮箱地址:liwenqing@szfb.sz.gov.cn)。

  特此通报。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