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福财书〔2021〕35号)
一、项目编号:FTDL2021181906
二、项目名称:福田区国库支付中心购买会计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深圳市福田区国库支付中心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委大楼一楼
当事人2:圳采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A栋3305
当事人3:深圳市轩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求是大厦东座1401-1408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情况反映人圳采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采咨询公司”)关于“福田区国库支付中心购买会计服务项目”(项目编号:FTDL202118190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情况反映材料。圳采咨询公司称,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深圳市轩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轩逸会计师事务所”)在2021年2月4日受到罚款253,836.81元的行政处罚是否影响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的问题。收到该情况反映后,本机关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本项目由采购人深圳市福田区国库支付中心委托圳采咨询公司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350万元/年。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共计7个投标人参与投标。2021年3月16日,本项目开标,确定了轩逸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中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和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候选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最终确定综合评分第一名的轩逸会计师事务所为中标人,中标价为3,169,218.40元。2021年3月18日,圳采咨询公司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关于轩逸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的问题
1.关于轩逸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罚款253,836.81元的行政处罚的事实情况。
根据轩逸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税一稽罚〔2021〕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协助调查深圳市轩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复函》(深税一稽函〔2021〕2号),证实轩逸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2月4日受到罚款253,836.81元的行政处罚。
2.关于罚款253,836.81元是否属于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即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若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其将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保险服务项目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复函》(深财购函〔2021〕368号),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为:按照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标准认定。部门听证标准与地域听证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原则执行。具体到本案,轩逸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的行政处罚适用广东省和税务机关的听证标准,且以数值高的为准。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较大数额罚款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来执行,即罚款金额达到10万元属于较大数额罚款。轩逸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为罚款253,836.81元,已超过了上述听证标准,可认定该项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因此,轩逸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2月4日受到的罚款253,836.81元的行政处罚属于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本项目投标人轩逸会计师事务所的投标无效,中标资格无效;
2.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