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深光财书〔2023〕13号)
当事人1:深圳中学光明科学城学校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甲子塘社区
当事人2: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B801
一、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日收到《光明区教育局关于协助〈深圳中学光明科学城学校多功能报告厅演艺提升采购项目〉候选中标人检测报告复议的函》。采购人深圳中学光明科学城学校(下称“采购人”)向我局反映在“深圳中学光明科学城学校多功能报告厅演艺提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MCG2023000059,下称“本项目”)中,中标人深圳市创辉鸿光电有限公司(下称“创辉鸿公司”)“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采购人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等问题”,并提供了案涉检测报告出具单位向其出具的《关于检测报告的说明》。
本机依法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为调查核实本项目有关情况,本机关依法调取本项目招标文件、创辉鸿公司投标文件以及本项目评审资料进行书面核查,并组织专家对创辉鸿公司投标文件中列放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T230413011、WT230413012)进行论证。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和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方可得分的指标项共计19项,其中重要技术参数13项,一般技术参数6项,具体如下:
(二)创辉鸿公司的响应情况
创辉鸿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对“返听音箱、辅助功放、数字音频矩阵处理器、电源时序器、无线手持话筒(一拖二)、无线数据终端”等产品的技术要求均响应为“无偏离”,对“LED成像灯”“LED平板灯”中需提供具备CNAS和CMA标识的检测报告证明的4条参数响应为“负偏离”。
创辉鸿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编号为WT230413011的《检测报告》,用以证明其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无线数据终端”产品“7.▲安全性要求”指标项的技术要求;提供了编号为WT230413012的《检测报告》,用以证明其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中“返听音箱、辅助功放、数字音频矩阵处理器、电源时序器、无线手持话筒(一拖二)”带“▲”指标项以及“数字音频矩阵处理器”第2项和第9项指标项的技术要求。
(三)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分情况
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确认,创辉鸿公司技术商务部分得分59分,其中“无线数据终端”产品“7.▲安全性要求”指标项、“返听音箱、辅助功放、数字音频矩阵处理器、电源时序器、无线手持话筒(一拖二)”带“▲”指标项以及“数字音频矩阵处理器”第2项和第9项指标项均得满分。
(四)本机关调查认定情况
关于创辉鸿公司提供的2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T230413011、WT230413012)能否证明其投标产品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指标项的技术要求。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如下:
1.关于编号为WT230413011的《检测报告》
经查,《检测报告》第1页“检测依据”显示“1.企业技术要求;2.GB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抗电强度(5.2,按客户要求)”,“检测结论”显示“所检项目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虽《检测报告》第2页“样品和试验描述”中“试验项目汇总表”第2项“企业技术要求*”显示为“合格”,但《检测报告》全文中未明确“企业技术要求”所指向的内容。《检测报告》第5页“检测报告”中也未体现“企业技术要求”内容,仅能体现所检测产品“抗电强度”符合GB4943.1-2011第5.2条要求,《检测报告》第6页“注意事项”第7点明确显示“标记‘*’的项目不在本实验室CNAS或CMA认可范围内,部分数据可能来源于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故《检测报告》第2页“企业技术要求*”虽判定为合格,仍无法证明《检测报告》所检测产品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标准。
再查,虽《检测报告》第3-4页“四、其他说明”处显示关于“无线数据终端”的技术参数,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无线数据终端”产品“7.▲安全性要求”指标项的技术要求完全一致。但《检测报告》“四、其他说明”内容不能判定为“企业技术要求”,也不能证明“四、其他说明”所涉产品的技术参数属于《检测报告》检测事项。故“四、其他说明”所涉产品的技术参数与《检测报告》中的检测事项和检测结论无关,无法证明《检测报告》所检测产品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标准。
同时,结合检测机构出具的《关于检测报告的说明》,该检测机构已经明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T230413011)仅对所检测产品的“抗电强度”进行了测试,《检测报告》中的“企业技术要求”系报告模板中的内容,送检客户未要求其进行“企业技术要求”判定。
因此,创辉鸿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T230413011)无法证明所检测产品的已检测参数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无线数据终端”中“7.▲安全性要求”指标项的技术要求,其投标文件中涉及需检测报告证明的技术参数不应得分,评审专家此项评审有误。
2.关于编号为WT230413012的《检测报告》
经查,《检测报告》第1页“检测依据”显示“1.企业技术要求;2.GB8898-201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的安全要求:抗电强度(10.3,按客户要求)”,“检测结论”显示“所检项目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虽《检测报告》第2页“样品和试验描述”中“试验项目汇总表”第2项“企业技术要求*”显示为“合格”,但《检测报告》全文中未明确“企业技术要求”所指向的内容,《检测报告》第5页“检测报告”中也未体现“企业技术要求”内容,仅能体现所检测产品“抗电强度”符合GB8898-2011第10.3条要求,《检测报告》第6页“注意事项”第7点明确显示“标记‘*’的项目不在本实验室CNAS或CMA认可范围内,部分数据可能来源于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故《检测报告》第2页“企业技术要求*”虽判定为合格,仍无法证明《检测报告》所检测产品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标准。
再查,虽《检测报告》第2-4页“四、其他说明”处显示关于“音响、功放、数字音频矩阵处理器、电源时序器、无线手持话筒”的内容,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返听音箱、辅助功放、数字音频矩阵处理器、电源时序器、无线手持话筒(一拖二)”等带“▲”指标项的技术要求完全一致,与“数字音频矩阵处理器”第2项和第9项指标项的技术要求完全一致。但《检测报告》“四、其他说明”内容不能判定为“企业技术要求”,也不能证明“四、其他说明”所涉产品的技术参数属于《检测报告》检测事项。故“四、其他说明”所涉产品的技术参数与《检测报告》中的检测事项和检测结论无关,无法证明《检测报告》所检测产品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标准。
同时,结合检测机构出具的《关于检测报告的说明》,该检测机构已经明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T230413012)仅对所检测产品的“抗电强度”进行了测试,《检测报告》中的“企业技术要求”系报告模板中的内容,送检客户未要求其进行“企业技术要求”判定。
因此,创辉鸿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T230413012)无法证明所检测产品的已检测参数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返听音箱、辅助功放、数字音频矩阵处理器、电源时序器、无线手持话筒(一拖二)”等带“▲”指标项的技术要求,无法证明所检测产品的已测试参数符合“数字音频矩阵处理器”第2项和第9项指标项的技术要求,其投标文件中涉及需检测报告证明的技术参数不应得分,评审专家对上述指标项的评审有误。
3.本机关认定情况
综上,创辉鸿公司关于招标文件“五、技术要求”“无线数据终端”产品“7.▲安全性要求”指标项、“返听音箱、辅助功放、数字音频矩阵处理器、电源时序器、无线手持话筒(一拖二)”带“▲”指标项以及“数字音频矩阵处理器”第2项和第9项指标项的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作负偏离扣分处理,评审专家对上述指标项的评审有误。
本项目评审中,评审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导致中标供应商创辉鸿公司投标文件中本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事项被错误认定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得分,存在未尽审慎评审职责的情形,违反《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影响了本项目采购的公平、公正。
三、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本项目予以废标。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号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5-88212751),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光明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