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1-2022年度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
根据《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21-2022年度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22〕24号)的要求,市、区财政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于2022年10月10日至11月2日对在我市备案登记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本次检查通过“双随机+重点检查”方式选取了34家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各代理机构能够发挥中介服务职能,较好地完成采购工作任务,保证了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顺利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开评标业务有序开展,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答复较为规范,未存在超时答复等情形;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功能得到贯彻落实。
二、检查发现问题
本次监督评价现场检查发现,少数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签订、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过程、信息发布、质疑答复等环节仍存在不规范的情形有待改进:一是未依法签订、保管委托代理协议;二是招标文件编制不够规范;三是个别项目开评标程序不符合要求;四是档案管理不够规范;五是个别质疑答复内容不够完整;六是个别代理机构评审场地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
三、有关要求
一是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机制。当前我市代理机构数量在不断增长,财政部门已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机制,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落实整改要求,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开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加强监管,依法处理处罚。市、区财政部门将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作为后续处理处罚的线索,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三是立行立改,及时反馈整改情况。代理机构在收到财政部门作出的决定后,务必高度重视、立行立改,按时反馈整改情况;同时,各代理机构应加强政策学习,在今后的采购活动中谨慎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的各项义务,做好采购组织实施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特此通报。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