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财书〔2022〕5号)

  当事人:深圳市永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沙平北路589号A栋B707

  法定代表人:张春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AP67Y

  深圳市永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生物公司”)参加了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组织的“深圳市福田区风湿病专科医院直接数字化X光机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TCG2021185913,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经专家评审,永昌生物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是105万元。2021年7月30日,本机关收到该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诉书,反映永昌生物公司投标产品(型号为:SONTU300-Mars C)的主要部件高压发生器(型号为:SONTU50-HFG)的技术参数不实,存在虚假应标的问题。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5日对永昌生物公司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第三章 招标项目需求 二、技术需求 1 直接数字化X光机 1.高压发生器 1.4 高频逆变方式与频率:≥220kHz”。永昌生物公司投标文件就其投标产品的“高频逆变方式与频率”技术参数响应为“高频逆变方式高压发生器,频率:220kHz;偏离情况 无偏离”。

  再查,永昌生物公司的投标产品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显示,投标产品的高压发生器“逆变频率为40kHz的15%-115%”。

  综上,永昌生物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中所描述的投标产品的“高频逆变方式与频率”技术参数与实际不符,属于虚假陈述,构成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永昌生物公司的投标文件和投诉回复函、投标产品的高压发生器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备案资料、询问笔录、采购人的投诉回复、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专家审理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福财书〔2021〕71号),告知永昌生物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依法送达永昌生物公司。永昌生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辩。经复核,永昌生物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机关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永昌生物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即15750元(1050000×15‰=15750元)(大写:壹万伍仟柒佰伍拾元);

  二、两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永昌生物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永昌生物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收案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区委机关大楼504室,联系电话:0755-8291852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