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1〕319号)

当事人:深圳市安捷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富森大厦17F

法定代表人:孟国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DNW25

  深圳市安捷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康公司)、深圳市鼎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创公司)参加了由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移动护理硬件设备采购(重新招标)”项目(项目编号:SZZZ2018-A005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2,355,000元,无实际成交金额。

  经核,安捷康公司投标文件“售后服务和质量承诺”部分的内容与鼎创公司投标文件“售后服务和质量承诺”部分的内容存在大篇幅的非正常一致,安捷康公司、鼎创公司虽然解释称出现非正常一致是因为参考了同一网页的内容,并提供了相关的网页打印件,但经本机关组织专家论证以及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司法鉴定意见均认为安捷康公司提供的网页打印件显示的发布时间不属实,其实际发布时间在本项目开标之后,因此两家公司的解释不成立。以上事实有本项目的投标文件、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等为证。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捷康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本机关已作出《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21〕87号)并已送达安捷康公司。安捷康公司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经研究,安捷康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安捷康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58,875元(2,355,000元×25‰=58,875元);

  二、取消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资格。

  安捷康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安捷康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人民来访接待厅行政复议收案室,联系电话:88132145);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