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财购〔2021〕24号)
当事人:深圳市汉唐服饰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三联社区赛格新城5号楼2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56159F
法定代表人:李伟东
深圳市汉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公司”)参加了由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义警服装一批”项目(项目编号:BACG2019160023)、“协警服装一批”项目(项目编号:BACG2019160020)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经查,汉唐公司在“义警服装一批”及“协警服装一批”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与参与上述项目的另一投标人深圳市爱琪仕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琪仕公司”)提交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另查明,“义警服装一批”项目采购金额为6,003,052元,“协警服装一批”项目采购金额为6,680,000元,采购金额累计为12,683,052万元。
以上事实有汉唐公司投标文件、爱琪仕公司投标文件、询问笔录、汉唐公司关于核实情况的复函等证据证明。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汉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
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宝财购〔2020〕40号),告知汉唐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依法送达汉唐公司。汉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汉唐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汉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即人民币380,491元[累计采购金额12,683,052元×30‰=380,491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捌万零肆佰玖拾壹元整];
二、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
汉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宝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邀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汉唐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宝安区财政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