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1〕193号)

当事人:东莞市华艺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道滘镇大罗沙村

法定代表人:万沛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4619E

  东莞市华艺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参加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办公家具”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715555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经评审,华艺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人民币5,346,769元。

  华艺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环境产品认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0991,检验单位名称:上海市纺织科学研究院纺织工业南方科技测试中心)。经向上述检验单位所属上海市纺织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核实,该《检验报告》为虚假材料。

  另查,华艺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前,还参与了“宝龙街道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编号:LGCG2017147736)、新校区办公家具项目(编号:SZCG2017153703)两个项目的采购活动,并在上述两个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该份虚假的《检验报告》。以上事实有本项目及相关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检验单位的书面复函等材料为证。

  综上,华艺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的情形。本机关已作出《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20〕549号)并已送达华艺公司。华艺公司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且申请听证。经研究,华艺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06,935.38元(本项目采购金额5,346,769元×20‰=106,935.38元);

  二、取消其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华艺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华艺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