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坪财书〔2021〕4号)

  当事人: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905-906、908-9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60054F

  坪山区财政局于2020年5月28日至29日对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公司”)进行检查。中正公司代理的“碧岭街道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录音录像不全。以上事实有专家出具的《被检查项目检查工作底稿》,中正公司出具的《关于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答复函》等证据证实。

  坪山区财政局认为中正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对此,坪山区财政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坪财书〔2020〕24号)并已送达中正公司,中正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坪山区财政局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坪山区财政局认为中正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经坪山区财政局进一步核查,因中正公司监控设备储存设置存在问题,监控设备自动将该项目录音录像分割储存,而中正公司员工工作疏忽,未完整拷贝开标现场录音录像资料。后未拷贝录像被覆盖,导致该项目评标现场录像不齐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正公司就上述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且经坪山区财政局检查并告知后,及时纠正、整改。根据中正公司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中正公司违法行为轻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条第三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中正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中正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坪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坪山区财政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