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坪财书〔2021〕6号)

  当事人: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5号1201-1206房,1301-1303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2142100N

  坪山区财政局于2020年5月27日对华禹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禹公司”)代理的“碧岭街道办事处绿化管养”“碧岭街道办事处公园管养”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录音录像丢失。根据检查情况,坪山区财政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审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华禹公司代理的“碧岭街道办事处绿化管养”“碧岭街道办事处公园管养”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录音录像丢失。

  以上事实有专家出具的《被检查项目检查工作底稿》,华禹公司出具的《关于坪山区财政局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答复通知书的回函》等证据证实。

 华禹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对此坪山区财政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坪财书〔2020〕23号)并已送达华禹公司,华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坪山区财政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规定,坪山区财政局对华禹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华禹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坪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坪山区财政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