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书〔2020〕27号)

当事人:深圳市杰思美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西坑社区梧岗路55号综合楼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04289N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

      深圳市杰思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思美公司”)参加了龙岗区妇幼保健院64排计算机断层扫描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815143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由深圳市安捷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7982000元。在采购结果公示后,本机关收到关于杰思美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的举报线索。

      经查,杰思美公司在投标文件第76—89页提供了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高公司”)的“ANATOM精准平台CT”技术参数说明书。该说明书的相关参数与安科高公司生产“ANATOM 64 Clarity多层螺旋CT”产品的实际参数不一致,安科高公司对杰思美公司提供的技术参数说明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且安科高公司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未能符合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因此,杰思美公司在本项目提供的“ANATOM精准平台CT”技术参数说明书属于虚假资料。

      以上事实有杰思美公司投标文件节选、安科高公司《关于<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商请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核实有关情况的函>的复函》、杰思美公司《关于龙岗区财政局认定我司在龙岗妇幼保健院招标过程中涉嫌造假的说明》、《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杰思美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向杰思美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书〔2020〕17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杰思美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起听证申请。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杰思美公司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杰思美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59640元(7982000×20‰=159640元);

(二)取消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杰思美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杰思美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28922193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7号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