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财书〔2020〕53号)
当事人:深圳市玉清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392350
法定代表人:冯日晶
住所(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南大富社区观平路305号
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对深圳市玉清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政府采购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4月23日参加由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罗湖区环卫作业外包服务预选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HCG2019186119)的招标投标活动。你单位于投标文件“第四章 投入服务项目管理人员情况”中提供的“项目管理人员2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系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询问笔录》、你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入职时间及工作经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情形,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罗财书〔2020〕52号)并于2020年12月24日送达至你单位,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规定,本项目为预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1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