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财购〔2020〕64号)
当事人:深圳市年年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洞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研发楼F5栋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49697C
法定代表人:黄俊谋
深圳市年年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年卡公司”)参加了由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宝安第一课’学习积分兑换手机话费与流量服务项目”(项目编号:BACG2020161095)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经查,年年卡公司在“‘宝安第一课’学习积分兑换手机话费与流量服务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与参与上述项目的另一投标人天天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充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另查,年年卡公司和天天充公司投标文件有3处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一是年年卡公司投标文件第48页“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中“我司承诺”内容和天天充公司投标文件第23页“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中“我司承诺”的内容一致;二是年年卡公司投标文件第50页“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和天天充公司投标文件第24页“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的承诺内容一致;三是年年卡公司投标文件第51页“违约承诺”和天天充公司投标文件第25页“违约承诺”的内容一致。
以上事实有年年卡公司投标文件、天天充公司投标文件、询问笔录、年年卡公司补充说明函、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报告以及关于核实情况的复函等证据证明。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年年卡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
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宝财购〔2020〕44号),告知年年卡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依法送达年年卡公司。年年卡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七十九条第(二)、(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年年卡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即人民币73,298元[2,931,952元×25‰=73,298元,大写:柒万叁仟贰佰玖拾捌元整];
二、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年年卡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宝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邀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年年卡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宝安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