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财书〔2020〕36号)
当事人:深圳市共速达客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57493B
法定代表人:廖维冠
住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工业区139栋6楼北面
本机关于2018年8月24日对你单位与深圳市侨城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城公司)关于2018区教育局租车服务项目IP地址一致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8年8月17日参加了由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2018区教育局租车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HCG2018170112)的招标投标活动。你单位与侨城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均为121.34.149.59;侨城公司投标文件“1、信用记录”和“2、违法失信记录”的页眉位置含有“2018区教育局租车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HCG2018170112”、“GSD共速达”和“投标文件”字眼,侨城公司上述投标文件页眉的文字、格式、排版与你单位投标文件“1、信用记录”和“2、违法失信记录”的一致。另,经司法鉴定发现:侨城公司办公场所的办公电脑中与本项目编号“LHCG2018170112”相关的投标文件与你单位办公场所的办公电脑中投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一致。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服务器日志、现场取证录音录像、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罗财书〔2020〕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罗财书〔2020〕32号),并于2020年8月21日送达至你单位,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起申辩、陈述或听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作出以下处罚:……(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二)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即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贰佰元整(644万元*30‰=19.32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罗湖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