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财书〔2020〕28 号)
当事人:广东联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2972532P
法定代表人:孟伟
住所(地址):东莞市寮步镇塘唇工业区凹下岑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7日对广东联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政府采购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8年10月30日参加由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HCG2018173982)的招投标活动。你单位于投标文件“近三年供应商业绩、已做项目简介”中提供了与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JY2016-09的合同及240L垃圾桶验收报告、编号为JY2017-12的合同及660L垃圾桶验收报告。经查证,上述两份合同在投标期间交易均未实现,不构成真实有效业绩,仍用以谋取中标,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投标文件、黄贝派出所回函、无锡科睿检测有限公司回函、《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反馈广东联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未开具发票问题调查情况的函》、《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的规定。本单位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罗财书〔2019〕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罗财书〔2019〕27号)并于2019年8月29日发出,你单位于2019年9月6日向本单位提起听证申请。经听证,你单位申辩、陈述理由不成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规定,你单位中标结果无效,决定对你单位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二)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即人民币捌万壹仟元(4,050,000.00*20‰=81,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罗湖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