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0〕90号)
当事人: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楚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76385E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爱国路金通大厦B座4楼
2018年2月11日,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参加了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2018年交通安全设施维护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815930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本项目共分为12个包组,允许投标供应商“兼投兼中”,但同一投标供应商中标包组不得超过2个,中原公司参加了所有包组的投标活动。经评审,本项目12个包组的总中标金额为300,603,609.82元,其中,中原公司为F包、G包的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分别为29,368,762.5元、27,363,523元,累计中标金额为56,732,285.5元。
经查,中原公司为在本项目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采购项目相关人员行贿。2018年12月2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18〕粤0305刑初14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原公司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50万元。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公示以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5刑初1441号刑事判决书、(2018)粤0305刑初1441号一案的开庭笔录、讯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中原公司的行贿行为属于“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原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取消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鉴于南山区人民法院已对中原公司就该行贿行为判处罚金,故本机关不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原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