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财字〔2019〕47号)

当事人深圳源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水库路手造文化街二期C栋1号门2层188号

  本单位于2019年7月3日对深圳源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政府采购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6月23日参加由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东门街道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HCG2019189623)的招投投标活动。你单位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总共有9份虚假资料其中7份是《履约评价证明》1份是《工作经验证明》1份是《荣誉证书》。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投标文件、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及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规定。本单位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罗财书〔2019〕39号)并于2019年10月22日送达至你单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规定你单位中标结果无效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二)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万玖仟元(2,450,000.00*20‰=49,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罗湖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