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市东润市场调研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工业区新洲北路新欣电子工业厂房(满京华投资大厦)第五层506A室
法定代表人:康远龙
深圳市东润市场调研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润公司”)参加了龙岗区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指数测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7149104,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17年6月12日开标。
经查,深圳东润公司和该项目另一投标人佛山市汇纳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汇纳公司”)的投标文件非正常一致,具体表现为深圳东润公司与佛山汇纳公司投标文件《应答书》中关于“收件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填写的内容一致,“收件人联系电话”均为“15012639942”,“电子邮箱”均为“526993138@qq.com”。深圳东润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五)项情形,即串通投标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向深圳东润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7〕250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深圳东润公司在规定期间向本机关提交了《申辩书》,经研究,深圳东润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机关决定不予采纳。深圳东润公司在规定期间内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深圳东润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62,250元(2,490,000×25‰=62,250元);
二、取消深圳东润公司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深圳东润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深圳东润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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