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财购〔2017〕138号)

当事人:广州市行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33号自编四栋501508510532550552

  2017821日,广州市行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心公司)参加了由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智慧医疗区域性可视化急危重症救治信息平台开发项目(项目编号为BACG2017152831)招标投标。

  经查,行心公司投标文件与北京麦迪瑞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投标代理人社保证明材料部分”均为黄晓的社保信息;“拟安排项目负责人部分”,均提供项目负责人为张超,且投标文件中“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情况表”、本科学历证书、本科学位证书、PMP证书(英文)和硕士学位证书均为张超的材料。该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依法向行心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宝财购2017118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心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行心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取消行心公司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即人民币8.025万元(321万×25=8.025万元,大写捌零贰佰伍拾元整)

  行心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宝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邀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1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