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财购〔2017〕139号 )

当事人:深圳市佳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73号中康办公综合楼729

  20171010日,深圳市佳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佳顺公司)参加了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食堂劳务外包服务项目(招标编号为BACG2017153047)的招标活动。

  经查,佳佳顺公司在该项目CDE三个包的投标文件中提交了2016年纳税证明材料。经核实,该纳税证明材料不真实,该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本机关依法佳佳顺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宝财购﹝2017126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佳佳顺公司向本机关提出申辩意见。经研究,佳佳顺公司的申辩意见不成立。佳佳顺公司未向本机关申请举行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取消佳佳顺公司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即人民币11.276017万元(563.800851万元×20‰≈11.276017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贰仟柒佰陆拾元壹角柒分)。

  佳佳顺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宝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邀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1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