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财购〔2017〕140号)

当事人:开端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804-515

  2017616日,开端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端公司)参加了由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宝安区外籍教育系统购买外籍教师课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为BACG2017152411的招标投标。

  经查,开端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与延安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的合作协议及履约证明。根据延安大学《关于贵中心要求协助调查的回函》、延安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关于外籍教师项目合作情况的证明》等证据,该合作协议及履约证明内容不真实。该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本机关依法向开端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宝财购﹝2017123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开端公司并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取消开端公司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人民币33.8625元(1354.5万元×25=33.8625元,大写叁拾叁捌仟陆佰贰拾伍元整)。

  开端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宝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邀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1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