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17〕276号)

当事人:中盛佳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尧

地 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A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中盛佳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参加了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城市多功能主战消防车”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项目编号:SZCG2016138468

  中盛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检验报告》(编号:Zb201330175),经向《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核实,中盛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该份《检验报告》第10页存在虚假情形。因此,中盛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验报告》为虚假资料,该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依法作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深财书2017241号)并送达中盛公司,中盛公司亦作出书面申辩。经研究,中盛公司申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盛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11.6万元(3720万元×30=111.6万元);

  二、取消中盛佳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中盛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邀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中盛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