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8〕29号)

当事人:江西恒商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万载县株潭镇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万香玲

  江西恒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恒商公司”)参加了龙岗区卫计系统手术显微镜批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6129617)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161111日开标。

  经查,江西恒商公司在该项目A包投标文件中提供的Leica M720 OH5彩页第19页即投标文件第85页,与该项目B包投标文件中提供的Leica M525 F50彩页第19页即投标文件第87页均经过篡改。江西恒商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五)项情形,即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行为。本机关已依法向江西恒商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7120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江西恒商公司在法定期间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江西恒商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78,000元(8,900,000×20=178,000元);

  二、取消江西恒商公司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江西恒商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江西恒商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