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财撤字〔2018〕第1号)

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424日作出“福财罚决字〔2018〕第3号”《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公司处以罚款32800元,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处罚。

  你公司于2018529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复议审查期间,你公司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814日作出的(2018)鲁0214刑初(速)46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2017年初,被告人黄春霞伪造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后于20179月窃取公司密钥后,通过政府采购网参加深圳市福田区老住宅区整治提升工程(新洲花园、新光活力小区)给水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投标活动时,在法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书中使用。”

  我局认为,根据(2018)鲁0214刑初(速)4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该项目当中你公司的投标文件系由黄春霞伪造印章和窃取密钥上传,不应由你公司承担行政违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我局于2018424日作出的福财罚决字〔2018〕第3号《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1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