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市引领者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油松水斗老围村清富路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21235G
本机关于2018年3月2 日对深圳市引领者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深圳市引领者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参与了由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后期建设六个配套项目-室内外标识牌采购”(项目编号:FTCG2017164754)的招投标活动,深圳市引领者广告标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与另一投标供应商深圳市雷达广告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关于项目组织设计方案(智能化)的内容一模一样,该“项目组织设计方案(智能化)”为非招标文件标准模板。以上事实有《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后期建设六个配套项目-室内外标识牌采购”评标过程的情况报告》、深圳市雷达广告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深圳市引领者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等证据证实。
深圳市引领者广告标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违法情形。本机关向深圳市引领者广告标识有限公司送达《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福财罚立字﹝2018﹞第6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深圳市引领者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本机关依法举行了听证会,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其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作出以下处罚:......(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和本案调查的事实,深圳市引领者广告标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将深圳市引领者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一)取消深圳市引领者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即人民币240,000.00元(8,000,000.00×30‰=240,000.00元)。
深圳市引领者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福田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福田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深圳市引领者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18年9月11日
附法律条文: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千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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