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财书﹝2019﹞12号)
当事人:深圳市安澜社工服务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300689402711G
法定代表人:周卫
住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北站路西侧华商时代公寓7P
本机关于2018年6月28日对你单位与深圳市罗湖区光合春田社会组织联合发展中心IP地址一致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8年6月26日参加由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2018-2021年罗湖社会创新空间运营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HCG2018167944)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深圳市罗湖区光合春田社会组织联合发展中心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均为113.118.4.159。经鉴定,深圳市安澜社工服务社与深圳市罗湖区光合春田社会组织联合发展中心上传本项目投标文件时使用的是同一办公区域的网络,深圳市罗湖区光合春田社会组织联合发展中心名为“HUANG YUAN”的电脑对深圳市安澜社工服务社投标文件中的“三、项目实施方案.doc”文档进行了修改,深圳市安澜社工服务社电脑中关于本项目出现名为“【2018.6安澜陪标】2018-2021年罗湖社会创新空间运营管理服务项目”文件夹。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服务器日志、现场取证录音录像、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罗财书〔2019〕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罗财书〔2019〕8号)并于2019年3月1日送达至你单位,你单位于2019年3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听证申请,经听证,你单位申辩、陈述理由不成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作出以下处罚:……(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的规定,该项目中标成交金额为4,889,626.82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一)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二)处以该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即人民币拾贰万贰仟贰佰肆拾元陆角柒分(4,889,626.82*25‰=122,240.67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罗湖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