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19〕323号)

当事人:深圳市深之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友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75009D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上梅林梅林路48

  2018124深圳市八达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通物流公司)、深圳市八达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通物业公司)、深圳市深之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之友公司)参加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档案物流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项目编号:SZCG2018171338,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预算金额为2,700,000

  经本机关调查发现,在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八达通物流公司与深之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均为“顾友好”。

  另查,八达通物流公司、八达通物业公司、深之友公司等3家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自主撰写内容部分存在多处非常规表述一致、内容格式一致等非正常一致的情形:

  1.投标文件有关“服务网点”的内容,招标文件未提供参考模板,但3家公司自主撰写的表述内容、格式排版出现了非正常一致的情况。

  2.三家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参考模板对比,3家公司均在参考模板的基础上,在两处相同的位置修改了标点符号,均将“。”改为了“!”。其中,八达通物业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加盖了八达通物业公司的公章,但在落款处填写名为“深圳市深之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三家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的《项目报价表》,在投标总价一栏均填报了“2700000元(贰佰柒拾万元整)”,且在备注一栏均填写了“服务期限为1年(365个日历日)”,以上内容均为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价以及认为需要对报价、其他内容加以说明时,才在备注栏填写,而针对以上自主填写的部分,3家公司填写的内容、表述均一致。

  4.投标文件有关“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的说明,招标文件未提供参考模板,但八达通物业公司与深之友公司在内容表述上存在非正常一致的情况。

  经调查,顾友好同时担任八达通物流公司与深之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是八达通物业公司的股东,其在接受本机关询问调查时承认,在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后,其就有关投标报价与上述3家公司进行协商并统一报价,要求3家公司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投标报价需为2,700,000元。以上事实有3家公司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活动询问笔录》以及关于3家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以及第(五)项的规定,深之友公司存在“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同时也存在“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情形,属于串通投标行为。本机关已作出《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19257及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深之友公司。深之友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七十九条第(二)、第(五)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取消深之友公司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罚款人民币67,500(本项目预算金额2,700,000×25=67,500)。

  深之友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深之友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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