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福财书〔2026〕94号)
一、当事人:深圳易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共和工业路33号A幢310
二、基本情况
深圳易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顺公司)参与了“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口腔类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TCG202400033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经查,为响应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易顺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份虚假业绩合同。同时,其中4份业绩合同,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深圳市前海康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非正常一致,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五)项“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
因此,易顺公司的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及第(五)项规定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易顺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对易顺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以及串通投标的行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62,752元;
2.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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