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财书〔2026〕27号)

        一、当事人:深圳节宝利厨具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民路8-15号

        二、违法事实认定

        深圳节宝利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节宝利公司”)、深圳市广合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广合实业公司”)、深圳宝厨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宝厨公司”)共同参加了“五所幼儿园厨房用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MCG2023000146,下称“本项目”)投标活动。本机关对节宝利公司、广合实业公司、宝厨公司在本项目中涉嫌串通投标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节宝利公司投标文件列放的投标授权代表姜*、广合实业公司投标文件列放的投标授权代表张**,参与本项目投标时(2023年8月)同在宝厨公司缴纳社保;宝厨公司本项目投标时任法定代表人赵**参与本项目投标时(2023年8月)在广合实业公司缴纳社保。节宝利公司、广合实业公司、宝厨公司的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节宝利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四条及附件《裁量权基准》第14项第Ⅰ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节宝利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8,303.89元;

        2.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6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