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财书〔2026〕43号)

  一、当事人:深圳市前海康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912-A1

  二、基本情况

  深圳市前海康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康联公司)参与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组织的“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口腔类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TCG2024000337)的政府采购活动。

  经查,前海康联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9份业绩合同。经查,其中2份业绩合同为虚假材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前海康联公司已构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前海康联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前海康联公司作出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1.罚款人民币20,896.70元;

  2.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