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财书〔2026〕45号)
一、当事人:国药康顺口腔医疗器械(广东)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港口路11号三座三层301、303
二、基本情况
国药康顺口腔医疗器械(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康顺公司)参与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组织的“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口腔类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TCG2024000337)的政府采购活动。
经查,国药康顺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8份虚假业绩合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国药康顺公司已构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国药康顺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国药康顺公司作出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1.罚款人民币49,092元;
2.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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