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财书〔2026〕9号)
一、当事人:深圳市烎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西路城市山谷5B-6A栋6A-18
二、违法事实认定
深圳市烎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烎光公司”)、深圳市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捷厨公司”)共同参加了“深圳外国语学校光明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MCG2024000114,下称“本项目”)投标活动。本机关对烎光公司和捷厨公司在本项目中涉嫌串通投标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捷厨公司在本项目中邀请烎光公司共同投标,并委派员工杨某协助烎光公司在投标系统上传投标文件;杨某在本项目中既负责捷厨公司投标文件的编制,又担任烎光公司“投标联系人”,并负责烎光公司投标文件的上传。烎光公司和捷厨公司的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情形,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烎光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烎光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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