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财书〔2026〕8号)

  一、当事人:广州市弘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城达到248-3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郭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5876243805

  二、基本情况

  广州市弘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弘蕊公司”)参与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组织的“激光坐浴机项目”(项目编号:GC2023ZX017,下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24.0万元。经查,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广州弘蕊公司作为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授权代表人与另一投标供应商投标授权代表人均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广州弘蕊公司已构成“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广州弘蕊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广州弘蕊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3,592.50元。

  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2026年1月7日